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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