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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波中院《关于交警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

发布时间:2015-07-06 08:43商业秘密网

 

 

第六条 各法院应建立布控车辆的纸质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以利于对布控车辆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各法院指定固定联系人,负责与交警部门的日常对接工作。联系人和执行备勤人的手机保持全天24小时开机。

 

 

第八条 交警部门成功扣押车辆后通知布控法院,布控法院应在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办理扣押车辆的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交警部门可直接与中院执行局联系。

办理交接手续的,法院承办人员应携带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移交单。移交单由中院执行局制定统一样本。

 

 

第九条 布控法院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时,应支付相关的保管、拖车费用。

 

 

第十条 依照人民法院悬赏机制支付协警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为扣押每辆车一千元,并在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时支付。

 

 

第十一条 基层法院应将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信息及时报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应及时向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馈。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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