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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3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涵。
  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铭。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喻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琦、刘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国际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国家赋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原告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根据原告与涉案音乐作品作者傅庚辰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有权对涉案歌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被告在所属经营场所深圳欢乐谷长年累月地举办名为“地道战”的现场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缴纳著作权表演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演出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侵犯了他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上述被告作为商业表演的举办者,其从事商业性公开表演行为应事先征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并支付表演权使用费是其应尽的法律注意义务。但经原告多次交涉、发函和劝告,被告仍拒绝与原告解决表演权授权付费事宜。为维护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使用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1、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侵害被告合法权益;2、原告变更收费标准的行为系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3、被告主张按照国家版权局2011年第三号公告《关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综上,原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变更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太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一书中的第95页刊登了名为《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曲,该书中注明了该歌曲是影片《地道战》的插曲,该书中还注明该歌曲的词曲作者为傅庚辰。
  1994年7月1日,傅庚辰与原告就音乐作品管理事宜达成了协议,并订立了一份《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于1994年7月1日在该合同上盖章,傅庚辰于1994年7月22日在该合同上签名。傅庚辰与原告在该合同中约定傅庚辰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上述音乐作品包括傅庚辰当时所有和之后所有的的作品;原告为有效管理傅庚辰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傅庚辰未提出书面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在该合同中,双方还就原告管理傅庚辰的音乐作品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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