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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泽科润滑材料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5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05、1306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科润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肖军,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泽科润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丽霞、夏华强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 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富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图片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二张,该二张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为A099020和A099002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二张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富尔特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网站中使用的侵权图片;2、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系列案合计人民币20000元;3、承担本系列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涉案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2、原告提供的现在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3、涉案图片与被告经营范围无关,且早已将涉案图片删除,并没有印制宣传册;4、被告从未收到原告任何关于涉案的交涉和协商;5、被告仅收到原告对一张图片提起的诉讼;6、原告系恶意诉讼,即使被告侵权,原告的索赔亦过高。
  经审理查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系在台湾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财产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注册的网域名称为:imagemore.ocm.tw。
  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就其展示于www. imagemore.oc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均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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