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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4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90-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永新街5号整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4152863。
  法定代表人:童建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
  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古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五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22-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五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
  一、五案作品依次为: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dv617059,标题为Creative;品牌Stockbyte,编号stk99179cor,标题为femalenurseexaminingaoldmaninbed;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dv617043,标题为ManTrailrunning;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BU009697,标题为Creative;品牌为Iconica,编号为200544534-001,标题为Creative。
  二、五案作品完成及公开发表时间:1995年。
  三、五案作品首次公开地点及方式:展示在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网站上。
  四、华盖公司为作品被许可使用人。
  五、华盖公司获得授权权利的情况:GettyImages,Inc.确认对公证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且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这些图片展示在GettyImages,Inc.和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DigitalVision、Stockbyte、Photodisc、Iconica。
  六、华盖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及区域: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授权方知识产权的侵犯。
  七、古古美美公司侵权具体情况:古古美美公司在其经新浪微博加V认证的名为“古古美美官方微博”上展示涉案图片,且在展示图片的右下角显示“古古美美官方微博”字样;该微博公证保全时的粉丝为29361个,已发微博5630条;微博公告栏显示称,古古美美全球领先的数码配件品牌,HTC配件战略合作伙伴,产品涵盖苹果、三星、HTC、小米数码配件。
  八、古古美美公司侵犯华盖公司对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复制权。
  九、华盖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实际直接损失;华盖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同类型图片许可使用费标准:2009年5-6月,华盖公司分别与某某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及11,520元。
  十、古古美美公司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无证据证明;另查,古古美美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周边)产品、数码(周边)产品、塑料、手袋、箱包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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