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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4商业秘密网

  十一、合理开支的项目及金额:为本五案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古古美美公司对其官方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华盖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权属性质及现有证据证明力三方面存在异议,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摄影图片,并作了版权申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华盖公司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古古美美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古古美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盖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微博、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古古美美公司侵权遭受损失及古古美美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古古美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古古美美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每案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华盖公司要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古古美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对编号为dv617059、stk99179cor、dv617043、BU009697、200544534-001图片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其官方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二、古古美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每案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古古美美公司负担。
  古古美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华盖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不清。一审法院仅凭一份经过公证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认定原告为适格的原告,是缺乏依据的。二、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认定不请。一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是缺乏依据的。本案中,华盖公司仅提供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明显缺乏证明力。首先,如上文第一点第一条所述,该授权公证书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其次,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华盖公司的权利是依据于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产生的,该协议华盖公司并未提供。再次,根据公证书记载,华盖公司对附件A所列之品牌的所有图片有展示、销售权,其著作权并不完整,且公证书中并未对附件A的图片进行列明,华盖公司也未提供该作品的摄影师将相关著作权权利授予给华盖公司的相关证明。因此,无法判定本案涉案图片系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最后,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请求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对公证书中所列不明的内容进行补全,被上诉人庭后未提交任何材料。三、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对本案关键证据(公证书中所列光盘附件)未予以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
  华盖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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