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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6商业秘密网

  2012年8月31日,富昱特公司在深圳书城购买由内蒙古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购买价格分别为33.80元、68元。深圳书城向富昱特公司出具了购书小票和发票。《生活窍门一箩筐》于2008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450千字;《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系2010年10月第2版,于2012年1月第10次印刷,字数1080千。
  富昱特公司主张内蒙古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中使用的部分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图片使用处、比对情况详见附表)。
  另查,2011年4月20日,富昱特公司向内蒙古出版社副社长香某某发出一封邮件,称其出版发行的53本书籍中有173张图片(涉案书籍《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使用的图片包括在内)涉嫌侵权,要求协商解决。2013年12月27日,富昱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十五案诉讼。
  又查,富昱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著作权侵权纠纷委托合同,用以证明其每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内蒙古出版社提交了赤峰市某某耗材于2003年3月11日向其出具的发票(载明内蒙古出版社为购买《数码图片超市》、《中华图片库》支付了920元)、刊载和存储被控侵权图片的《数码图片超市》及第050号光盘,用以主张被控侵权图片有合法来源。
  再查,内蒙古出版社在282号案件中还提交了其图书销售情况统计表、批销业务清单、开发票统计表、退书清单、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深圳出版发行集团在深圳市图书市场代销售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双方的销售往来款以及退货款已经在2010年7月结算完毕。2009年11月之后,深圳市场上不可能还有该书销售。
  以上事实,有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涉案书籍、购书发票、委托合同、涉案图片底片以及十五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十五案中,富昱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图片底片,该图片属于摄影作品。同时,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图片,且图片标注了IMAGEMORECo.,Ltd.公司标志,附有版权声明,富昱特公司亦持有涉案摄影作品底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富尔特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权利,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经过公证程序,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认定富昱特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十五案适格主体,有权提起十五案诉讼。内蒙古出版社关于富昱特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富昱特公司提交了深圳书城出具的发票,证明其于2012年8月31日在深圳书城购得《生活窍门一箩筐》一书。内蒙古出版社关于2009年11月之后深圳图书市场上没有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出售、富昱特公司早在2009年11月之前已购得此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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