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服务 > 商业秘密 > 正文

美国《经济间谍法》对商业秘密的超强度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01 13:4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经济间谍又称工业间谍、商业间谍、经济“鼹鼠”。他们受国家专门机构的指派,或受公司以及金钱的驱使,使用各种非常手段搜集有关经济情报,以此争夺商机和技术,击败竞争对手,从而获取一定时期的商业优势。美国是世界上经济间谍最多的国家,由于其经济、科技的发达,也受到其他国家间谍的威胁。
  美国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于1996年10月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窃取经济秘密法律责任的联邦法律。在此之前,美国保护商业秘密主要通过判例法来实现,在1979年《统一商法典》颁布后,此任务便由《统一商法典》来完成。
  《经济间谍法》在第90章的第1831条和第1832条分别规定了“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接着,规定了两罪的例外,还规定了在追究这两种犯罪时联邦政府可以采取的一些程序上的手段和该法案的域外效力。
  一、《经济间谍法》内容的特别之处
  1、商业秘密的界限不清
  《经济间谍法》禁止盗取犯罪者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即使该信息事实上并不是商业秘密。《经济间谍法》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是非常广的,包括任何有形和无形的资料。至于要如何判断这个资料是否为商业秘密有两个条件,第一是这个资料的拥有者有合理保护此资料的措施;第二则是资料有价值,它的价值是因为并非一般性公开地为外界所知悉。从这个定义来看,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想法和意念。因此就很难找到不是商业秘密的例子。
  2、意图构成犯罪
  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所盗秘密的受益人不同。前罪的受益人为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是外国政府的代理人,后罪的受益人则是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除此之外,两罪的构成不存在差异。在第1831条和第1832条的a款(4)项中均规定:“意图实施任何(1)至(3)款所规定之任何行为”的,构成各该罪。也就是,若某个人试图窃取商业秘密即使末成功,也会遭到经济间谍法的起诉。
  3、效力及于域外
  《经济间谍法》第1837条规定:本章之规定只用于美国境外所发生之行为,若(1)侵害行为人系自然人,且为美国公民或拥有永久居留权之人士(即具有绿卡者),若为团体,则为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或其所属各级政府组织之团体;(2)履行犯罪中之一个行为系在美国境内所为。这也就意味着,该法案可以让美国联邦政府管制某些人在境外的商业活动,换言之,就算一个人一辈子都未曾进入过美国国境,他也有可能因《经济间谍法》在刑事上被起诉,而且是秘密地起诉。例如,美国境内的某一个人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商业秘密传送出美国境外,那在美国境外收到商业秘密的人就有可能遭到美国政府的起诉;而且该境外人即使不是美国公民,若到美国境内旅游,就有可能被逮捕。这种域外效力的规定,使得美国政府能够介入一般的企业商业秘密纠纷,以此来更全面地保护美国本国的经济利益。
  4、联邦政府可以使用诱饵进行侦察
  在《经济间谍法》的最后,规定了美国政府可以使用“线民”进行侦察。诱饵侦察又被称为“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则可以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即所谓的“警察圈套合法辩护”。用这种激励机制即免罪机制来刺激美国的商业界,调动企业对政府行动的配合。由于美国企业在FBI进行诱捕行动时,他们不需要提供真正的商业秘密,这样诱捕不会损害商业界的利益,反而会通过政府来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美国政府可以轻易地要求商业界协助实施《经济间谍法》执法,这也是美国政府向商业界行销《经济间谍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这也给美国公司利用美国政府的力量来介入私人公司纠纷的处理或竞争提供了机会。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商业秘密网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plus/mood.htm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