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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

发布时间:2015-05-29 15:3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摘 要]商业秘密作为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之一,有必要将其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同时,商业秘密又是一种未公开的信息,这就决定了它在财产权体系中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这样界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商业秘密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关键词]商业秘密 财产权 知识产权
  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其中科学界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缩写为TRIPS)接轨的理论基础,也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理基础及采取各种保护形式的法律依据。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目前说法不一,各国均在不同的法理基础上对商业秘密给予司法救济,但保护力度和水平并不一致。笔者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理论对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及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归类和界定商业秘密为财产权的意义试抒己见。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
  商业秘密是什么性质的权利,这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基本理论问题,它涉及商业秘密自身的法律地位及在法域中的地位。从信息资产(如专利、商业秘密、驰名品牌)的投入在知识经济中起关键作用来看,界定商业秘密为财产权,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是属信息范畴,在信息社会中,知识和信息是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竞争价值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已作为一种财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保护。商业秘密之所以能作为财产出现,其基本原因是由于科学技术、经营信息能够创造财富。在市场经济中,技术信息、专有技术可以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生产的产出率和减少生产成本;产品、设计工艺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代表人类的精神和文化财富;客户名单、资源情报等经营信息可以减少市场中的搜寻成本,缩短收益时间。这就是说,商业秘密作为有用的资源之一,它本身是社会财富的一种形式,合理利用它能创造更多的财富,这是它成为财产的基本原因。
  从资源的角度,“商业秘密作为财产的另一个因素是它的稀缺性。”[1](P119)技术、信息就其本身而言,它是可以为人类所共享的资源,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但是,技术、信息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自然资源,它们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对它们的获得是有成本的,而且是一种高成本的生产,因为能够有所发明创造的人是稀缺人才,人才需要教育培养,科学技术发展需要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花费开支甚至去冒险,管理决窍、产销策略、信息搜寻等都需要高智力劳动和成本投入。这就决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稀缺资源经常是供给不足,具有竞争性,谁掌握了这种具有竞争性的资源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商业秘密从本质上讲,它是对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一种事实上的垄断。
  在市场经济中,谁都想获得具有竞争性的稀缺资源。究竟哪些稀缺资源可以作为财产权加以法律保护,美国当代法律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及托马斯·尤伦在其《法和经济学》专著中写到:“法律倾向于朝着经济效率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当确定产权的收益超越成本时,社会才会在确定某一资源的产权上花费所需的成本。……现在我们将考察授予思想以产权的法律实际上是怎样奏效的。在此,如同易逝的资产一样,法律必须在先占原则下,在过渡投资的刺激与在别的管理和履行所有权所需的较高的成本之间加以权衡。”[2](P457)根据这一确定产权的法经济学理论,赋予商业秘密以财产权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因为,在信息革命时代,财富的积累、经济的增长、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依靠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信息在社会经济效率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0年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对日本企业财产性情报的重要性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在经济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和向服务化发展的进程中,商业秘密成为支持日本的技术力、经营力,从而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财产基础。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视商业秘密为财产权,给予商业秘密排除第三者非法侵犯的保护。如美国1939年的《侵权法重述》和《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拥有者的法律保护形式与有形财产及专利、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所受到的保护基本一致。早在60年代,国际商会首先把商业秘密视为工业产权,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也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中,该组织在草拟的各种知识产权示范法及国际条约中,都把商业秘密列入其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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