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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5-05-29 14: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宁波市科技园区工商分局工商理论研究小组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受社会乃至国际关注的程度相当高,说明新旧公司法相比较修改幅度相当大,不仅是技术性的,更涉及立法理念的重大变化。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为更好地把握新《公司法》的精神内涵,全面正确贯彻新公司法, 分局工商理论研究小组于4月27日对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现将研讨会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 新《公司法》凸显四大立法理念
  第一,新《公司法》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体现在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体现在公司与所在地区的关系,更体现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对雇员的责任意识方面;其次,新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的防弊措施及法定审计制度等制度和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等规定同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最后,在新公司法总则中明确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制度及职代会制度和工会制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第二,新《公司法》凸显了平等的理念。首先体现在 “国”与“民”的平等,新《公司法》还取消了关于发债主体的规定,成为一部“平等型公司法”。同时,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普通自然人或民营企业不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而国家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引进了一人公司制度,允许自然人和公司可以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其次,平等的理念还体现在中外资企业的出资问题上,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清,而外资企业实行零首付制度,并允许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认缴的注册资本,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三,新公司法凸显了自治的理念。新《公司法》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公司的很多事项、规则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预先设定,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除了涉及到债权人、社会公益、职工利益等内容的,法律要求强制性规范管制以外,那些涉及到公司内部管理事项的,如关于决议程序的规定、经理的权限问题以及公司股东之间的一些权益安排公司法都留给当事人自治。在新《公司法》的条文设计中可以发现带有“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的规定比较普遍,体现了自治原则。
  第四,新公司法凸显了鼓励投资的理念。 新《公司法》一系列的鼓励措施体现了投资者友好型的特点,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
  1.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大大降低,缴付期限放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现统一把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
  2.股东的出资范围拓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以外,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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