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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的出资方式(2)

发布时间:2015-05-29 09:0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二、 能作为公司出资方式的条件
  是否但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方式均可向某一特定公司出资呢?并非如此。能否作为出资还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等权利应是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
  资金流被誉为是企业进行运作的血液,因此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的基本形式是货币。除了货币,对设立公司所不需要的“权利”,不能当作资本投入该企业。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所表述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指示的对象是“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手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的“实物”,但从法律精神来分析,公司所不需要的“权利”不能作为资本投入到该公司,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如果一公司的某一股东把该公司并不需要的技术、实物等其他的财产权作为出资,公司将为此增加不必要的固定费用,这对同为出资者的其他股东也不公平。
  2.该等权利应是投资者所有或在权利人允许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作为出资的“权利”应为二种情况,一种是投资者对该权利应具有所有权,此种情况多体现为物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房屋所有权等等。另一种是投资者对所投资的“权利”具有使用权,如房屋使用权、土地租赁权、技术许可使用权、软件使用权等等。此种“使用权利”方式的投资,投资人应在权利人允许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对该使用权在使用范围内使用的把握,笔者认为有二点:一是该使用权的出资是否应经权利人的同意。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为例,房屋所有人(即权利人)将房屋的使用权交于某人,该人又欲将获得的此使用权投资到某公司。那么该投资人的此房屋使用权利的投资应经权利人的同意,除非权利人原先已明确约定给予使用人该投资权利。二是该使用权的出资是否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以技术使用权为例,如投资者将设备出资,同时将为运行该设备而引进的技术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某公司,只要该投资者没有扩大技术使用范围,且该公司又承诺承担引进技术时所应承担的义务,那么该投资人就有权将该技术使用权进行转让,而无需获得技术所有权人的同意。因为该权利所有权人在出售使用权时,他真正的意图是任何使用该技术的人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即该技术使用权人不得复制该技术或将该技术超范围地用于其他设备上。
  3.该等权利按被投资企业取得该权利时进行评估作价。
  投资者所投入的此等权利,应以投资者投入到该公司时的时价评估作价所应付的金额为准。而不能以投资者初购买时的价值为依据。
  三、各种出资方式的实际操作
  a)以货币出资。这种出资方式情况比较明确,股东只要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即可。
  b)以实物出资。实物可以是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或相应生产资料。实物出资要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实物出资要转移实物的占有权并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手续。
  c)以知识产权出资。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九项内容。作为公司出资方式,更多的是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或作者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人身权不能作为出资,能作为出资方式的应是其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于上述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所以从承担风险的角度考虑,新《公司法》实际上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大投资比例为占注册资本的70%。同时,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也要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关权利的法律让渡。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应可作为出资并办理产权的法律让渡。(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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