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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探析

发布时间:2015-05-22 13:4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摘要:商业秘密是当代合法生存和的重要支撑之一,但近年来随着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愈加多样化,现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着理念陈旧、法规分散、强度偏弱等问题。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论文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新颖性;竞争法
  引言
  随着全球的复苏,各跨国大型企业集团也愈加注重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是在薪兴的机软件行业、新能源产业等。保护商业秘密已经不再是企业竞争力大小与强弱的问题,而是关平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在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能给企业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果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不仅会给企业自身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也会在行业内引发各种各样不正当的竞争。在危机之后企业的人才战略逐渐全球化,而人才的流动也愈加频繁,这样的新情况和问题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更多的企业财富成为了国内外企业关心的重要课题。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是一一种无形的企业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日前最丰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就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在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而大陆法系圉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从长远趋势上二看,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一定度承认r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性质。例如,日本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即依照民法物权救济方法,给予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以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这意味着上述同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的法律保护。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在商业上具有实用性、被作为秘密进行保守、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造或者销售方式Ⅲ。在中国“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有较为完整表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公众”并不等同除商业秘密所有者以外的所有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秘密性。此外,不同于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等同于排他性。商业秘密所有者以外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反向工程等渠道获取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见商业秘密可为多人掌握,但只要未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其秘密性并不因此而丧失,这也是商业秘密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具体认定标准。
  2.价值性。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这种利益不但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而且包括潜在的利益,也即竞争优势。这正是商业秘密所有者将此严加保护的根本原因,也是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等其他一般秘密最为显著的区别。国家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就在于维护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如果商业秘密失去了价值衡量,其也就丧失了保护的必要性。在价值性,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主体不仅限于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而且,还应扩大到与商业秘密持有人有合作协议或是业务往来的分公司、子公司或经其授权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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