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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知识产权保护的民声共识

发布时间:2015-05-22 13:4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调查说明
  调查机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
  调查时间:2013年7月至12月
  有效样本量:16095
  抽样方式:分层抽样
  调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新疆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调查手段: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邮件结合网络调查、电话调查、邮寄调查
  样本构成:知识产权权利人、专业人士、社会公众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总体满意度虽较上年有所提高,但仍仅处于及格水平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为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各项工作,综合评估全国和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结果和社会影响,2013年7月至12月,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等4家机构,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大规模调查。
  调查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邮件结合网络调查、电话调查、邮寄调查的方式,共向103383名知识产权权利人、专业人士、社会公众征集意见,设计了专利、商标、版权三种专业性问卷,共回收16095个有效样本,样本回收率为15.57%。
  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为64.96分,较2012年的63.69分提高1.27分。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满意度有所提高,但仍仅处于及格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是被调查对象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期望值与现实程度一致性的主观评价。”课题组成员、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秘书长肖鲁青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2012年度,课题组在全国27个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开展了首次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2013年,我们将调查范围从省会城市扩展为全省。”
  总体满意度仅处于及格水平
  本刊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查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以法律与政策保护、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4项一级指标为框架,包含12项二级指标和40项三级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
  肖鲁青介绍,“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考察了立法、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重点关注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执法成效,尤其是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成本低、维权代价高等社会热点问题,采用‘德尔菲法’对各项指标进行权重赋值。”
  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为64.96分,仅处于及格水平。同时,社会公众满意度较权利人和专业人士大幅度降低,三资企业权利人较其他性质企业满意度偏低。
  “综合两年调查结果,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与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资源分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等多个因素有关系。”肖鲁青说。
  从三种不同受访群体类型来看,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最低,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专业人士满意度有大幅度差距;知识产权权利人满意度比专业人士稍低但差距不大,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反差最大。与上年调查结果相比,权利人和专业人士满意度均有所提高,而社会公众满意度则下降2.27分。
  调查结果还显示,专业人士满意度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稍高,集体企业权利人较其他企业权利人满意度稍高,商标权权利人较专利权和著作权权利人满意度稍高。
  “从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类型等三个角度对受访社会公众进行分析,越年轻的受访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评价越低,年轻群体的满意度明显低于老年人;文化程度越高的受访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评价越低;各类职业群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有差异但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课题组成员、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总经理周江向本刊记者介绍。(作者:李松lw,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4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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