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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摘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一直是围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信息披露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从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着手。如何解决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为我们的一大课题。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着重阐述两者冲突的根源和范围,找出协调的措施。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商业秘密 冲突与协调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及现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披露与该投资行为及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以供投资者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披露的信息可以分为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其中财务信息主要是上市公司一定时期内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等,非财务信息主要是股东结构、股权变动、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的资产负债等重大信息。在我国,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进行的。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交易的灵魂,是证券市场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首先,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出如何在当前消费和投资之间分配财富的选择。其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完善治理结构,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上市公司可以全面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再次,信息披露可以尽可能地杜绝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因素,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随意性较强、滥用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再加之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使信息披露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具体执行层面都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许多的漏洞。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及现状
    Trips协议及各国法律都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内容独特性、经济实用性、信息保密性和获得的合法性。商业秘密的范围呈扩大趋势,几乎涵盖了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领域中的知识与经验,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概念。
    作为上市公司来讲,将部分信息保密能很好地保持经营者的信息优势;其次,信息保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提高交易效率以及稳定市场。若上市公司不能有效地保护公司的信息则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有资料显示:世界上每分钟有两个企业因信息安全问题倒闭,11家企业因信息安全问题造成大约800多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再次,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励科技创新。
虽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很重视,但是其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部门法,操作较困难;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一)法律理念的冲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属于证券立法的范畴,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两者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宗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商业秘密保护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在信息日益成为竞争关键的今天,信息这一稀缺资源会让企业生存得更好,若不时刻注意企业信息或技术的保密,则很可能被对手轻易击败。两种制度在立法中早已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冲突,商业秘密的外延与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尤其是重大信息的外延有着交叉的部分。(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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