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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二)两者范围上的冲突根据我国《证券法》第62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些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营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等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是有冲突的,如公司的产销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按证券法的规定属于应该披露的重大事件之一,但是产销策略又属于商业秘密,是应该受到保护的,这样两者就产生了冲突;再如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虽然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按证券法的规定予以披露,可是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一定会涉及到客户、货源等方面的信息,而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又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三)两者冲突的根源1、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权受到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来看,实质是商业秘密权与股东信息权之间存在着冲突。公司选择上市融资就会发行股票,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享有股东权,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知情权、表决权、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等。而其中的股东知情权是其他权利得以有效行使的重要保证。然而保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对于企业参与竞争有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一旦选择了上市融资的方式,其权利就要受到来自投资者知情权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的实质即是利益不可兼得。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成本和收益比例分析的选择从经济学的成本分析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否,很多情况下是在公司经过了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比例分析后做出的选择。我们以一个简单的模型分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成本,我们将其设为C1;二是间接成本(指信息披露以后,公司损失的一部分利益,例如披露的信息会使竞争对手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从而制定相关的竞争战略)我们将其称为C2。公司股票上市的收益,即发行人采取此种融资方式较其他融资方式所节约的成本,我们将其设为V1。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利润P1=V1(节约的融资成本)—C1(信息披露的费用)—C2(可能丧失的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看,保护商业秘密的成本也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成本,即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的直接费用,我们将其设为C3;二是间接成本,也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有可能放弃的利益,比如说为保护商业秘密不愿采取上市融资的方式而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多付出的成本,我们将其设为C4;再来看其收益,我们设为V2,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其保护商业秘密的利润P2=V2(保护商业秘密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C3(保密费用)-C4(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而多付出的成本)。由上述两个等式,可以看出V1(节约的融资成本)=C4(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而多付出的成本),,V2(保护商业秘密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C2(可能丧失的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故这两个等式又可以合并为P1+P2=—C1(信息披露的费用)–C3(保密费用)。因为C1(信息披露的费用)与C3(保密费用)不可能小于零。因此P1+P2就是一个小于零的数。由此可见,一个企业同时获得保护商业秘密的利润和股票上市的利润是明显产生冲突的。(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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