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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3)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四、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当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关键就在于如何平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同利益处于一定的矛盾状态时,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应当兼顾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协调。
    (一)从内容和时间上划分信息1、从内容上划分信息从内容上看,要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必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大事件与商业秘密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对于可以保密的信息,我国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0条规定“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众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经政权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中国证监会2005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五条明确规定: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换言之,上市公司免于公布的重大信息的构成要件要具备两条:一是公布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二是不公布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变动。依据美国SEC的限定,重大性标准是指“一个理性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购买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实质可能性”。在实践中,各主要证券市场确定重要性标准有两个:一是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即是否对投资者作出决策产生影响;二是股价敏感标准,即是否会影响上市证券价格。在信息内容上做出明确的划分有利于协调两者的冲突。2、从时间上划分信息从时间方面看,一些非重大事件也有向重大事件转化的可能,如在股份收购的情况下,当累计收购的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时,就也达到了重大性标准,而必须予以公告。而一些免于披露的事件也会向重大事件转化,如一个原本由交易所批准免于披露的商业秘密,由于保护不力或被内幕人利用,导致了股票市场上价格的异常波动,公司就必须公开披露此重大事件,以维护不知情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重大事件的界定是一个动态过程,我们要灵活把握,随机应变。
    (二)切实完善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具体包括商业秘密豁免机制和处罚机制。商业秘密豁免机制是指,商业秘密虽然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但还没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的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信息保护,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证监会规定,如果披露的信息属于上市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可以适当简化甚至不披露。因此,上市公司可将此规定灵活运用,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大众对该商业秘密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另一方面则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对商业秘密的独家操作性,防止其他竞争对手不劳而获。同时上市公司应注意商业秘密披露前的保护。
    (三)赋予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再次选择权优质的上市公司有自愿披露部分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动机。有资料显示,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的约150个机构投资者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上市公司对人力资本、公司战略、盈利预测等具体信息愿意主动披露,这样来达到突出竞争优势和展示公司发展前景的目的。相反,盈利差的上市公司又有隐瞒部分信息的动机。因此,可以给上市公司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会对市场的活跃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之间从本质来讲还是存在一定的内在统一性的,只要立法者能够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兼顾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又能够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监管,两者冲突的解决还是很乐观的。

    参考文献:(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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