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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带秘密“单飞”判赔八万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记者 刘德       “目前我市多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所以一旦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就会显得手足无措”。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近5年来,我市海曙、北仑、宁海、奉化等地已连续发生多起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
    孙佳恩是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理论研究中心的特约研究员,他是宁波商业秘密领域理论研究比较早的专业人士。由他主创的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刚刚开始在宁海10家规模企业试行。目前,孙佳恩正与宁波大学法学院的3位教授合作,继续研究、完善这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并筹划建立宁波商业秘密保护研究中心。
骨干带着 “秘密”自立门户
    谈起商业秘密,宁波鄞州一家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先生显得非常感慨。不久前,他收到了公司业务骨干周某的辞职信。
    几天后,公司派人去周某家了解情况,看到周某的桌子上摊着许多业务资料,还有拷贝了公司上万种样品的软盘和记录了公司国外客户、产品配方、客户采购信息的笔记本。在周某发给客户的一份传真上,详细记载有周某准备个人从事工艺礼品生产的详尽计划。
    至此,金先生才明白,周某是要自立门户。更为关键的是,周某利用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上对他的信任,带走了公司的诸多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属窃取和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周某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周某被判赔偿公司8万元
    鄞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被诉人 (即周某)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应当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然其履行合同的保密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并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申诉人 (即公司)认定其合同违约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委予以认可。”据此,仲裁委裁决周某应赔偿给公司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由于周某不能接受该仲裁裁决,周某和金先生双方就此事诉之法庭。鄞州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周某违反了劳动合同,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其赔偿公司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同时,法院还作出一个引人注目的判决: “周某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已有自己从事礼品业务的准备和倾向,应给予制约。即使离开公司后,在离职3年内,也不得从事与原公司同类业务的活动。”
商业秘密涉及七个方面
孙佳恩告诉记者,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来说,商业秘密主要涉及七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二是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甚至化妆品配方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三是有时不同的设备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四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五是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如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六是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七是客户情况,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客户有可能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
竞业限制保护企业和员工
    “事实上,有一种观点也是不对的,有些企业家认为自己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这样企业为了保护所有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很多的成本负担。”孙佳恩称。(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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