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 > 专利维权 > 服务项目 > 正文

西安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4)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4)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未来北京公司认为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服务亭外壳顶上装有广告装饰装置。附件6公开了一种亭子单元,包括一个金属框,该框本身可以安装广告。可见,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也是用于广告装饰。因此当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3和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未来北京公司认为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自动存取款机与多媒体查询机做成一体。在现有的自助银行中,自动存取款机通常都具有查询余额的功能,因此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具有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设备区的外壳侧面开设带门禁装置的防护屏,多媒体查询机面向防护屏设置。附件10是国家标准,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公开了用信息卡方式控制入口的系统,因此附件10给出了对外操作入口采用门禁装置的技术启示。当为了方便用户查询信息在设备区侧面开设窗口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0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窗口处设置带有门禁装置的防护屏。

综上所述,当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845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

  原告七百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1、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违法。西安未来公司与未来北京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单位,西安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要求恢复未来北京公司放弃的附件7和8,虽然该证据最终未被采用,且请求人未能变更为西安未来公司,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口头审理,对“恢复”的证据展开调查,客观上支持了西安未来公司的无理要求。2005年5月16日口头审理中,未来北京公司新增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给予七百公司陈述意见的时间,明显不公平,且该次口头审理,未来北京公司引入大量公知技术证明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2、第7845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专利创造性判断违反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经验的作用,将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一概用“容易想到的”、“显而易见的”、“具有启示”等一笔勾销,且滥用技术启示,不考虑服务亭外壳材料是错误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0对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火警传感器和水警传感器也有技术启示”、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5)、给出区别技术特征(6)的启示等是错误的。第7845号决定概括的区别技术特征(7)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不符,认为附件10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错误的,决定否定本案专利相对现有技术的客观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是错误的。由于第7845号决定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判断错误,必然导致对本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结论错误。综上所述,七百公司请求法院撤销第7845号决定,裁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第7845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直将无效宣告请求人确定为未来北京公司,由于七百公司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对未来北京公司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因此未来北京公司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希望将请求人变更为西安未来公司。2005年3月28日,西安未来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对未来北京公司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进行处理,因此将上述意见陈述书以转送文件的形式转送给了七百公司,但在该转送文件通知书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已明确写明请求人为未来北京公司,且在第二次口头审理中及决定中均已明确认定。因第二次口头审理中,未来北京公司新增的无效理由均不需要新证据加以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并无不当。2、第7845号决定对本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是正确的。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具有7处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5、7和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红外传感器和匪警传感由附件10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4、6和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水警传感器和火警传感器在附件10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储户的安全和舒适,容易想到的改进。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0及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有启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0中有启示,因此当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七百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第7845号决定。 (作者:,来源:)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图文资讯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