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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6)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004年7月20日,七百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未来北京公司只进行了笼统对比,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多媒体查询机等几个构件在附件中均未公开,故上述附件不能否定本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3份附件。

  2005年1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七百公司认为未来北京公司是分公司,没有主体资格;未来北京公司当庭明确放弃附件1、3、4、5、7、8作为证据使用,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无创造性;七百公司对未来北京公司提交的附件1-9真实性有异议,并对附件2和9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七百公司认为附件2和9中的“enclosure”不应当翻译成“亭子”,而应当翻译成“封闭体”或“外壳”;附件2权利要求1中文译文中的如下语句“以便允许要操作键盘的顾客从所述自动取款机亭子外进入”翻译不准确,应当译为“其中具有顾客操作板的自动取款机安装在所述取款机外壳内”。七百公司对附件6的中文译文无异议;七百公司与未来北京公司均认可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七百公司认为未来北京公司所提附件均不具有本案专利特有的服务区,并且附件10对自然造成的不安全因素未予考虑。

  2005年2月18日,未来北京公司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请求将无效请求人由未来北京公司变更为西安未来公司。2005年3月28日,西安未来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恢复附件7和8作为证据使用,与本案专利进行对比。

 2005年3月29日,七百公司领取未来北京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005年4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七百公司及未来北京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5年5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告知双方本次口审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请求人主体资格及本案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并告知未来北京公司应当在口审当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

  2005年4月6日,七百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人未来北京公司不包括在专利法规定的任何单位之中,并且其要求恢复已放弃的证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允许。

  2005年5月8日,西安未来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恢复2005年1月17日口审时所放弃的附件作为证据使用,评述本案专利的创造性。

  2005年5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未来北京公司请求将2004年4月30日提出无效请求的请求人变更为西安未来公司;七百公司对西安未来公司本身主体资格无异议,并且认可未来北京公司是西安未来公司的分支机构,但认为请求人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未来北京公司当庭提交其营业执照,七百公司仍认为该分公司没有主体资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告知请求人不能变更为西安未来公司,仍以未来北京公司作为请求人进行审理;未来北京公司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使用附件2和10结合并引入公知技术,或使用附件9和10结合并引入公知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未来北京公司认为服务区与设备区的划分是现有技术,并且附件2、9中也分成不同区域,现有自助银行中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各种设备;七百公司认为现有的银行包括服务区、设备区、值班室、中心控制室,单由服务区、设备区构成是本案专利的特有技术特征;未来北京公司认为水警传感器已在附件10中披露或给出了启示;七百公司认为附件10只是用于室外周界的标准,不是安装在设备区内的传感器,不能给出启示,本案专利充分考虑了用户的安全,为此设置的服务区是未来北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具备的;未来北京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由公知技术堆砌而成,没有新的功能;未来北京公司新增理由: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坚韧金属板”的“坚韧”一词意义不明确,导致本案专利不能实施,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七百公司认为“坚韧”指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符合本领域的防护标准,如未来北京公司所提附件10的标准,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未来北京公司认为附件4公开了摇控摄像机的技术特征。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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