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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7)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005年6月30日,未来北京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公知常识与附件2、4-9的结合,附件10与附件2、4-9的结合,以及在附件2、4-9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和附件10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本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5年7月21日,七百公司针对未来北京公司的上述意见提交意见陈述书,指出未来北京公司已经放弃附件5、7和8,故七百公司对上述附件不予评述,其余附件及公知常识均不能证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2005年11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845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7845号决定、本案专利授权文本、附件2和6、附件9和10、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首先,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由于未来北京公司提交著录项目变更书,请求变更请求人为西安未来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为确保七百公司充分行使权利,将该著录项目变更书及西安未来公司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七百公司并让其答复,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在第二次口头审理中,未来北京公司和七百公司就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明确告知双方不能变更为西安未来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仍为未来北京公司,表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支持未来北京公司要求变更请求的主张;再次,第7845号决定就未来北京公司请求变更请求人为西安未来公司及西安未来公司的相关意见仅仅作了客观表述,并未将西安未来公司的意见作为无效宣告审查的依据。至于未来北京公司在第二次口头审理中新增“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因上述无效理由均不需要证据支持,七百公司当庭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理由当庭审查,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七百公司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845号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比较,附件2未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特征:(1)服务亭分成服务区和设备区;(2)服务亭顶部、底部、设备区侧壁及设备区与服务区之间采用坚韧金属板,服务区侧壁采用透光防弹玻璃;(3)服务区设置匪警传感器和红外感应传感器,设备区设置匪警传感器、红外感应传感器、火警传感器、水警传感器;(4)设备区设置多媒体查询机;(5)设备区设置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与外部控制中心始终保持联络的监控录像装置;(6)设备区设置不间断电源;(7)服务区设有带门禁装置的安全门和从服务区进入设备区的安全门。

  在口头审理中,七百公司确认现有银行包括服务区和设备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设计金融自助服务亭增设服务区,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板或防弹玻璃并未导致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发生变化,故评述本案专利创造性时对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坚韧金属板或透光防弹玻璃等材料特征均不予考虑。附件10规定一级防护工程要求入侵探测系统至少应选用二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且公开了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可采用红外入侵探测器和阻挡式微波探测器等,故附件10公开了区别特征(3)中的匪警传感器和红外感应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探测器的不同功效,容易想到在服务亭内设置水/火警传感器,即附件10对区别特征(3)中的水/火警传感器有技术启示。附件2和附件10均设置自动取款机,而自动取款机一般都能查询余额,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动取款机的查询功能,容易想到单独设置多媒体查询机服务于取款人,故附件2和10对区别特征(4)有技术启示。附件10有关二、三级防护工程的电视监控、监控系统的联网要求及中心控制设备应具有有线、无线两种报警传输方式,公开了区别特征(5)。附件10有关报警系统的电源装置包括永久连接的外部主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源,给出了区别特征(6)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的技术启示。附件10有关一至三级防护工程的防盗设置及二级防护工程所述用信息卡方式对进出该部位的人员进行分级分档管理的要求,公开了区别特征(7)。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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