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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9-14  当事人: 周小春、杨朝国     文号:(1999)成知初字第15号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成知初字第15号

  原告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西林开发区4号路。
  法定代表人杨朝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男,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复议监督处处长,住内江市新民巷50号2幢19号。
  委托代理人魏常巍,男,内江市专利事务所干部,住四川省内江市公园湾村11幢7号。
  被告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西林大道1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男,四川天元专利事务所所长,住成都市成科路10号。
  原告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被告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天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云、一般代理人魏常巍,科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天公司诉称,蓝天公司与科源公司于1997年7月15日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同时,双方还于1997年7月15日、同年8月22日签订了两份协议,系《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从合同,该协议约定由科源公司购买并代蓝天公司销售闲置设备,其协议价款包含对专利转让费的补偿。上述合同签订后,除科源公司履行购买蓝天公司闲置设备合同外,其余两份合同均未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未按双方约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以下简称国家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合同未生效;双方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该项专利权在1997年5月已被国家专利局通知终止;蓝天公司专利代理人张新与科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蓝天公司利益,其转让专利权系无效行为;双方在转让专利权时,未征求专利发明人的意见,现蓝天公司在向国家专利局缴纳年费,为维护蓝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蓝天公司、科源公司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由科源公司退还蓝天公司北京200mAX线机一套。
  被告科源公司辩称,《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该合同签订后,科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著录事项变更请求书》,并缴纳了著录事项变更请求费,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已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第15卷28号上予以公告,故该合同手续完备,并已生效;根据合同规定,蓝天公司无权对该合同提出异议并收回专利权;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其价款包含对专利转让费的补偿;科源公司已于1998年5月29日与蓝天公司签订协议书,已合法购得北京200mAX线机,并解除了1997年8月22日双方签订的合作销售北京200mAX线机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名为“一种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技术是由陆肇漪、赵志圣、陈让旗作为设计人并由蓝天公司于1994年9月1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1995年8月20日获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蓝天公司,专利号为ZL94229600。1。1997年7月15日,蓝天公司与内江市科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光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将拥有的专利权(专利号为ZL94229600。1)转让给科光公司;发明创造名称:一种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蓝天公司无偿转让本专利权给科光公司,科光公司不付转让费;专利《著录事项变更请求书》,由科光公司负责办理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蓝天公司依据本合同不在《著录事项变更请求书》中签字盖章;经国家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本合同正式生效。并约定:本合同蓝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本专利权和提出任何异议。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蓝天公司一次性将自身拥有的货物及相关资料卖给科光公司;科光公司一次性支付蓝天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万元,本合同的物资清单为合同附件清单,该清单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附件清单第21项写明北京200mA1套(带自动点片)。1997年8月22日,蓝天公司副经理黄德荣与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春就1997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北京200mAX线机一套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黄德荣、周小春双方合作销售北京200mAX线机;销售成功后,周小春付黄德荣5万元。1998年5月29日黄德荣再次与周小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997年8月22日双方签订的合作销售北京200mAX线机及自动点片一套协议作废,黄德荣将北京200mAX线机反自动点片一套处理给周小春,周小春一次性付给黄德荣1.5万元。该两份协议未加盖公章,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是单位行为。上述三协议书签订后,科光公司按约支付给蓝天公司6万元、1。5万元货款,蓝天公司亦按约将货物及200mAX线机交予科光公司,1997年8月11日,科光公司以蓝天公司名义向国家专利局支付ZL94229600。1号专利权的恢复费300元和年费、年滞费975元。1998年8月25日、26日,科源公司直接向国家专利局分别缴纳了年费、变更费600元、1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科源公司于1999年4月19日就一种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专利号为ZL94229600。1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4月23日向科源公司送达了《手续合格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有关规定,准予变更,并通知如下:该申请已经公布或授权公告,根据专利法第十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此变更将在15卷28号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1999年7月14日,专利号为ZL94229600。1的专利,关于专利权人著录事项变更的内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5卷第28号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公告。(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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