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 > 专利维权 > 服务项目 > 正文

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本院还查明,蓝天公司系台资独资经营企业;1998年4月8日,科光公司经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科源公司。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995年8月20日,蓝天公司的一种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第211322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997年7月15日,蓝天公司将专利号为ZL94229600。1的专利转让给科光公司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蓝天公司将剩余物资卖给科光公司的《协议书》及合同附件清单,即《购买蓝天公司剩余物资清单》;1997年8月22日和1998年5月29日,蓝天公司副经理黄德荣与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春就剩余物资的北京200mAX线机达成的两份《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认可该两份协议是单位行为的一致陈述;1997年8月11日,科光公司以蓝天公司名义支付ZL94229600.1号专利恢复费、年费和年滞费的国家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1998年8月25日、26日由科源公司支付年费、变更费的国家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1999年4月23日和1999年6月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给科源公司的关于科源公司申请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准予变更,将在1999年7月14日出版的15卷28号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和《情况说明》,1999年7月14日著录事项变更的实用新型专利公报;1996年10月10日,蓝天公司任命黄德荣为公司副经理的《蓝天公司任免决定》;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5月21日出具的关于科光公司变更为科源公司的《证明》及蓝天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蓝天公司于1997年7月20日和1998年5月29日分别收到科光公司6万元、1。5万元货款的《收据》、《收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1997年7月15日、同年8月22日的两份《协议书》约定的价款是对双方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费的补偿的一致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公开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认可,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ZL94229600。1号专利虽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因未交年费而终止,但在签约后科光公司以蓝天公司名义向国家专利局支付了专利恢复费、年费、年滞费,故该专利已依法恢复。蓝天公司是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ZL94229600。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且系台资独资经营企业,依法享有转让其专利权的权利,而无需征求专利设计人的意见;作为合法专利权人的蓝天公司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光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这一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行为。该合同签订后,科源公司未及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著录事项变更请求书》,致合同在蓝天公司起诉时一直未生效,致纠纷发生,有一定责任。蓝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专利权转让合同》,本院认为,在蓝天公司起诉时,该合同虽未履行法定手续,但合同内容和履行结果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合同已部分履行,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科源公司补办了登记和公告手续,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法公告,合同已依法生效。故该合同不应解除,对蓝天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蓝天公司提出其专利代理人张新与科光公司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专利权转让无效的主张,因蓝天公司未能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蓝天公司与科光公司分别于1997年7月15日、同年8月22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该合同的价款包含对专利转让费的补偿及1997年8月22日、1998年5月29日的二份协议系单位行为。该三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蓝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科源公司退还其北京200mAX线机,本院认为,双方1997年8月22日签订的协议,实际是对1997年7月15日协议中的标的物之一北京200mAX线机就所有权,销售、付款方式,技术及售后工作达成了新的变更协议,在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又于1998年5月29日再次签订的《协议书》明确了1997年8月22日的《协议书》终止履行,由蓝天公司将北京200mAX线机销售给了科源公司,科源公司支付了价款,且双方已履行完毕。故对蓝天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来源:)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