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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家谱的独创性?

发布时间:2015-06-03 11:0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件之一。在涉及家谱的版权纠纷中,家谱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案件审查的重点。本文作者通过个案分析认为,如果家谱中的相关内容为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家谱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013年,南宋名臣陆秀夫的后人因家谱引发的一场著作权官司,受到业界关注。
  陆道龙、陆逵等均是陆秀夫的后人。去年4月,陆道龙称陆逵等编纂的《中华陆氏通鉴》剽窃了其编纂的《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内容,遂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陆逵等11人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86万元。去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谱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案件审查的重点,而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对于此案,笔者认为,家谱中争议的内容为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陆氏家谱编纂引纠纷
  据了解,1984年,原告陆道龙向射阳县档案馆捐赠了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等共9册,称为老谱。1991年9月,陆道龙编纂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12册,其中第1册至第6册为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为民国21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第8册为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第9册为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另外还有盐渎堂《陆氏宗谱》两册和《中华陆氏先祖轴》1册。2013年1月,陆道龙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06年年底,陆逵等人启动编纂《中华陆氏通鉴》,共5册,第1册为《陆氏源流考》,第2册为《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为《陆氏大统谱》,第4册、5册为《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中华陆氏通鉴》于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
  陆道龙认为,《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第1册至7册及第9册是其从老谱中整理出来的,第8册是自己创作的。被告编纂的《中华陆氏通鉴》第3册、4册、5册剽窃了其《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册、第2册的内容。并认为,被告在《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一书中窃用了原告第7册和第8册“忠烈堂”字样,即窃用了原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故将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在该案中,原告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著作权。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法院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查。虽然作品的创作对人类文化成果可以继承和借鉴,创作过程中也可以对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须在内容的表达形式上具有独到之处。
  法院通过对涉案的《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册、第2册与老谱第1册、第2册的内容进行对比,认为二者内容相同,顺序一致,不同之处仅是字体分别是繁体字、简化字,故认为原告作品第1册、第2册只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所形成的相同文字,没有自己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法院认为,该案中“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的,老谱使用的堂号也为“忠烈堂”,故“忠烈堂”并不是原告独创。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陆逵等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驳回原告陆道龙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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