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家谱的独创性?(3)
其次,《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因此,根据《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明确《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依据。
再次,《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国家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非作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因此,在该案中,虽然原告陆道龙提供了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故仍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查。(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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