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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赛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3:21商业秘密网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一)本案被控侵权网站“www.402260.cn”所有者的认定。本院认为,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载明的主办单位是网站所有者。原告于2008年3月2日查询网站“www.402260.cn”的ICP/IP地址/域名备案信息并公证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此时被控侵权网站“www.402260.cn”的备案信息显示其所有者为被告,审核通过时间为2008年2月13日,因此,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站“www.402260.cn”的所有者应当为被告。本案中,被告以网站“www.402260.cn”的名称“江津电影院”与被告企业名称、地理位置、经营范围不相关联,备案号“蜀ICP备08002089号”下的网站岂恺信息“7kai.net”现已备案在其他备案号和公司名下为由抗辩涉案网站“www.402260.cn”非其所有,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同时,即便网站岂恺信息“7kai.net”的备案信息变更确如被告所称,但该网站的备案信息变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备案号“蜀ICP备08002089号”的注销以及该备案号下某网站备案信息的变更均发生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之后,不能反映当时的信息情况,另主办单位名称与网站名称、主办单位经营范围与网站内容并不必然对应,因此,被告上述抗辩不足以推翻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网站“www.402260.cn”备案在被告名下的事实,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2008)焦顺证经字第83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所记载的内容,在被告所有的网站“www.402260.cn”首页上搜索电影《没》,进入电影《没》的点播页面,可在该页面上操作在线观看电影《没》。被告抗辩涉案电影仅播放了数分钟,不能证明有被控侵权行为。本院认为,因(2008)焦顺证经字第83号《公证书》记载有操作人员在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播放点影片均能播放涉案电影《没》,且光盘内容显示涉案电影《没》可以流畅播放,足以证明网站“www.402260.cn”在线播放了涉案电影《没》。被告还抗辩网站“www.402260.cn”播放的涉案电影是链接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但未举证证明,由于播放页面上地址栏显示的网址属于被告,且该网页上既没有说明该网站仅对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中的电影设置深层链接、电影并非由被告上传,也没有列出电影在第三方网站中的真实地址,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对其所有的网站“www.402260.cn”上播放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任何授权在其所有网站“www.402260.cn”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电影《没》的在线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就电影《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难以确认,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涉案电影的公映时间、市场影响、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提供的《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费发票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确因本案诉讼聘请委托了代理人,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原告代理人的工作量、原告请求赔偿额的支持程度予以酌定。对于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交通费,原告提供了飞机票予以证明,应作为本案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作者:郑晓敏,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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