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0商业秘密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成知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勇,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辉(系成都市金牛区辉芳文具经营部业主),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授权代理人陈良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家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381104号“中华”文字商标、第19710号“”图形商标及第1540845号“ChungHwa” 拼音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持有的商标、生产的产品、企业名称先后获得“国家著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免检企业”、“中华老字号”等众多荣誉。原告上述的注册商标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经原告调查,被告在其经营的卖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5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2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20000元。
被告李家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第381104号注册商标“中华”原注册人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该商标于2010年12月15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
第19710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中国铅笔一厂,于1992年10月20日转让给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其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包括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
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ChungHwa”原注册人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绘图笔、晒图笔、橡皮擦、铅笔等;该商标于2010年12月15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
根据原告的申请,2012年6月17日10时0分,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以下简称律政公证处)公证员李博、公证人员陶涛及原告的委托购买人、拍照人陈良勇、冯士柏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北站东一路青龙市场负一楼的辉煌文具。在该店,陈良勇购买了中华牌型号为101铅笔(2B)两打(每打10支装)、中华牌型号为6151铅笔两打(每打12支装)、中华牌型号为6610铅笔两打(每打10支装),陈良勇付款后,辉煌文具的售货人员向陈良勇出具了编号为0047552的“收据”一张,冯士柏对辉煌文具的招牌进行了拍照。当天下午13时36分,公证员李博、公证人员陶涛与委托购买人、拍照人陈良勇、冯士柏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B座1604室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在该处,公证员李博、公证人员陶涛当即将陈良勇在辉煌文具购得的上述铅笔进行了装袋、贴标签、贴封条予以封存,封存后由公证人员陶涛对上述封存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封存物品连同编号0047552的“收据”原件交给冯士柏保管。同年8月3日,律政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制作了(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2629号《公证书》,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编号为0047552的“收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照片2张系拍照人冯士柏、公证人员陶涛现场拍摄取得,与现场情况、封存物品一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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