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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佘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0商业秘密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成知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晔,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国放,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尧,男,系金牛区尧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国融金府机电城五金区配件交易区E区。
  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佘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宋国放参加了诉讼。被告佘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10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字母+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国家商标局核准后向原告颁发了第6265482号商标注册证,期限从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1997年5月12日,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S状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商品。国家商标局核准后向原告颁发了第1203601号商标注册证,期限从1998年8月28日至2008年8月27日,期满后续展至2018年8月27日;1997年5月12日,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放弃“电工”专用权)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插座及其他接触器、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国家商标局核准后向原告颁发了第1213046号商标注册证,期限从1998年10月7日至2008年10月6日,期满后续展至2018年10月6日;2001年7月28日,原告从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第1203601号、第1213046号注册商标。从2000年4月10日至今,第1213046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9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大型批发市场批发、零售原告授权广东松本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插座、电开关等商品的同时,经营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高仿真侵权商品,该高仿真侵权商品的款式、外包装、说明书完全模仿原告的正品,但商品暗黄无光泽,型号与正品不符,商品上的电脑、电话标识印刷模糊,商品右下角凸刻的“松本电工”字体模糊,其中外包装、说明书、商品上的“SOBEN松本”、“S状图形”、“松本电工”等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被告真假商品混合销售的行为,上述侵权商品,严重损害了原告品牌的良好声誉,更严重威胁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其中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5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国家商标局就“”字母+文字商标向原告颁发了第6265482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器接插件、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等,该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1998年8月28日,国家商标局就“”S状图形商标向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颁发了第1203601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器接插件、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高低压开关板等;2001年7月28日,该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该商标有效期自1998年8月28日至2008年8月27日,期满后续展至2018年8月27日。1998年10月7日,国家商标局就“”(“电工”放弃专用权)文字商标向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颁发了第1213046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器接插件、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高低压开关板等;2001年7月28日,该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该商标有效期自1998年10月7日至2008年10月6日,期满后续展至2018年10月6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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