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丁文刚、周先军、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伟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发布时间:2015-05-15 13:20商业秘密网
关于诉讼费分担问题,原审法院依据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侵权事实及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一审案件诉讼费的承担方式是合理的,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丁文刚、周先军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承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丁文刚、周先军共同负担。
审判长 孙文宏
审判员 李峥嵘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
书记员 罗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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