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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与董建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5:28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四初字第00050号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2211-2212室。
  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刚。
  被告董建昌,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昌盛农资批发部业主。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与被告董建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创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建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创公司诉称:2007年1月1日,原告和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公司)、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以下简称华泰研究所)共同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中科4号”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40033.9。2008年8月1日,科泰公司、华泰研究所函告原告“就‘中科4号’维权诉讼中,我们放弃作为共同原告的权利”。2011年5月23日,原告在种子市场维权打假时经公证人员公证,在被告处购买到散装“中科4号”12斤,被告出具“咸阳昌盛农资发货单据”。6月24日,原告给被告发函,要求其就侵权行为和原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接函后不予理睬。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中科4号”玉米新品种的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为此案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被告董建昌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农业部授予联创公司和科泰公司、华泰研究所共同培育的玉米新品种“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40033.9。2008年8月1日科泰公司、华泰研究所函告联创公司:“一、针对‘中科4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犯‘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贵公司有权依法维权;二、在贵公司就‘中科4号’维权诉讼中,我们放弃行使诉权。由贵公司独家并以贵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我们放弃作为共同原告的权利。”
  2011年5月23日,联创公司向陕西省咸阳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陈长民、尤炯及联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相东、陈卫于2011年5月23日11时04分来到咸阳市秦都区平陵镇北上召昌盛农资批发部,白相东、陈卫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中科4号”玉米种子12斤,每斤7元,共计84元。白相东、陈卫向该批发部索要发票,该批发部出具发货单据一张。白相东、昝文成的购买过程由陈长民、尤炯现场监督,并制作《现场记录》一份,购买结束后对所购种子进行了封存。2011年6月24日,联创公司向董建昌致赔偿损失和解函,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后由于双方争议未能解决,联创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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