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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者违规,消费者是否可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用?

发布时间:2015-05-13 15:3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案情介绍:滕某与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约定滕某花费6020元订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协议签订后,滕某依约向城际公司缴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滕某提供辅导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滕某有权要求城际公司退还相应预付款。本案中,滕某向城际公司预交6020元辅导费,含三年的网校学习卡及三年的辅导班费用,现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法院依法判决城际公司退还剩余期限的预付辅导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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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 �� 0�8 �8 t>20日的伟多利洋槐蜂蜜共计21瓶,价款共计873.3元,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14963要求,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无一级品等级,该标准于2011年10月20日实施。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货,远东百货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增加赔偿一倍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远东百货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的“产品质量为一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法院判决判决远东百货公司退还陈某货款873.3元、赔偿873.3元,共计17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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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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