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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俞光亮、许红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1:25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21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冬冬,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俞光亮。
  被告许红英。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与被告俞光亮、许红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公司委托代理人阎萍、郭冬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光亮、许红英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创公司诉称,原创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电影的著作权人。俞光亮、许红英未经原创公司授权许可,在西北轻工批发市场销售印有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他她爱羊毛被、美人夏季被,构成对原创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俞光亮是西北轻工批发市场四楼l排3—4号商铺的实际经营人,许红英是该商铺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俞光亮、许红英立即停止销售原创公司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产品;俞光亮、许红英赔偿原创公司经济损失7100元,赔偿原创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900元(购物费400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2000元)。
  原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作品登记证》的《公证书》。以期证明其《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电影的著作权人,系上述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2、《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优秀作品奖的《公证书》、《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白玉兰奖的《公证书》。以期证明《喜羊羊与灰太狼》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证据保全《公证书》。以期证明俞光亮、许红英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制有上述卡通形象的商品,侵犯了原创公司的著作权;同时,公证书中的票据显示,原创公司为购买侵权产品支付400元。
  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星收款票据。以期证明原创公司为进行证据保全所支出的公证费500元。
  5、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以期证明原公司起诉支出律师费2000元。
  被告俞光亮、许红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8日,罗应康创作完成了系列美术作品沸羊羊、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红太狼。2005年9月18日,谭淑君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暖羊羊。之后,原创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上述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并将沸羊羊、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暖羊羊作为其摄制完成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创公司。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曾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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