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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5-21 11:15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初字第4083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WA 98052-6399 USA)。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阿兰道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李长旭,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楼中成大厦1403、1404。
  法定代表人闫长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为,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世秋,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思创未来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长旭、常琦,被告思创未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原告是计算机软件微软Windows XP 专业版、微软 Office 2003专业版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个人台式计算机中预装上述软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且,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发现,被告在销售的计算机中安装盗版软件是一种惯常和持续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包括调查费及取证费143 361.92元,公证费18 000元,律师费5万元。
  被告思创未来公司辩称:一、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为计算机配件,其从未进行过计算机整机的生产和销售,不可能存在原告所称的销售预装盗版软件的计算机的行为。二、被告不但明令禁止协助客户安装软件,还多方提示客户安装盗版软件的危害,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三、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是有关销售人员在原告委托的调查人员的引诱之下,为了促成交易、保住个人利益而作出的个人行为,并非被告的公司行为。四、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依据。被告从未销售过盗版软件,更不存在销售预装盗版软件的计算机整机的行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为盗版软件的安装而获得任何收入。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是被告销售人员个人在原告引诱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正常的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原告主张的调查费中还包括计算机硬件的采购费用,在原告已取得这些配件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还要求被告对有关货款进行补偿,这将直接导致原告无偿取得上述物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实际上处于亏损的状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微软公司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微软Windows XP 专业版)于2001年10月25日发表于美国。该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微软 Office 2003 专业版)于2003年10月21日发表于美国。上述软件由微软公司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注册。
  2008年10月16日,北京中联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与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前往思创未来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大厦4057号、4041号、1123号的销售门店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电子大厦A4949号销售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共购买了个人台式计算机4台,并在思创未来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大厦1123室的办公地点提取了上述四台计算机。(作者:董馨璐,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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