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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泛刑化”引热议(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据李新发介绍,2005年初,鑫富药业曾欲出3亿元到4亿元的资金收购新发药业,未获其同意。2007年开始,鑫富药业便发起诉讼,与新发药业展开了长期的专利与商业秘密纠纷争端。直到不久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新发药业停止对鑫富药业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与另外两名责任人共同赔偿鑫富经济损失3155.79万元。目前,新发药业已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总结与会知识产权专家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当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当坚持“先民后刑”的司法理念,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摒弃刑法第一性的错误观念与做法。一些地方利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介入经济纠纷,搞地方保护主义,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搞刑事打击,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打击犯罪是为了保障社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如果轻易动用刑法工具,很可能会使刑法异化为不公平竞争的工具,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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