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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2001年4月、7月、8月,刘方分三次通过窃取的电子邮件向100多家国外客户发送有关福民公司销售脱水蔬菜的电子邮件,收到回复后,按照正洋公司电子邮件中的交易方法、价格谈判方式,与国外客户就福民公司的货物进行交易。此后,福民公司陆续与国外一些客户取得联系并成交了出口脱水蔬菜的业务。

  2001年7月,刘请经刘方介绍到福民公司从事脱水蔬菜对外销售业务,福民公司也向刘请作了按离岸价1.5%提成的承诺。刘请到福民公司后,利用正洋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先后与荷兰DIKA公司、德国MIX公司、意大利NEWFOODS公司从事脱水蔬菜销售业务。

  自刘方、刘请到福民公司至发案时止,福民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正洋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先后与意大利NEWFOODS公司、德国DIAFOOD公司、荷兰DIKA公司、荷兰CATZ公司、德国MIX 公司、德国W.SCO公司、德国HANSA公司,德国TRO—KOST公司等国外8家客户成交出口脱水蔬菜业务38笔,共计323.957吨,获得销售收入761089.4美元。刘方获得公司提成人民币28000元,刘请获得提成人民币8000元。

  2002年3月,正洋公司以刘方、刘请侵犯其商业秘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由向银川市公安局报案。立案侦查中,公安机关搜查了刘方、刘请在福民公司的办公室并扣押了刘方从正洋公司窃取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传真复印件、刘请笔记本复印件以及福民公司与国外客户(包括涉案8家客户)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在公安机关审讯中,刘方、刘请供述了釆用窃取、泄露等方式获取正洋公司客户经营信息,并在福民公司出口销售业务中披露、使用所获信息的事实经过。刘方供称,他到福民公司时,福民公司就已与美国FDP公司签订了外销合同。2001年3月福民公司第一笔直接出口业务(与美国FDP公司)的客户是张力开发的。2001年4月,当他看到正洋公司电子邮件信息内容时,想到如果让自己拿来运作的话,将方便在福民公司做销售业务。刘方还供称,在他联系办理出口贸易业务过程中,张力曾问过客户开发的事,担心货款拿不上。当时,他曾向张力讲:“市场开发这个事,你不用管,只要是我签的单子,货款能到账就行了。钱不到账,我能把货给你拉回来”。张力听后没作任何表示,后来也再未问过类似的问题。刘方还多次供称,从国内出口贸易公司的外销合同、出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报检委托书中不能获得国外客户的直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仅能反映出客商名称和地址,而凭这些信息是不能联系到国外客户的,因为客户信息的具体联系方式,代理出口贸易的外贸公司是不会告诉生产加工商的。

  银川市公安局委托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对正洋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测算,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福民公司与8家国外客户成交了29笔业务,出口脱水蔬菜266.242吨,销售额689210.059美元,折合人民币5685982.79元(以汇率8.25计算,不含海运费)。福民公司的销售利润为2251947.08元。另据福民公司提供的银行结算资料显示,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时漏算9笔(销售额为117540.4美元,折合人民币为969708.3元),福民公司与8家国外客户做成的业务实为38笔。两项销售额合计为6278987.55元,销售利润为2584324.99元。

  2003年7月8日,正洋公司以福民公司、刘方、刘请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以下经济损失: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认定的销售利润2251947.08元;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遗漏的9笔业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32377.91元;福民公司与美国FDP公司成交12笔业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555982.87元;正洋公司开发客户信息花费的成本1791356.11元;正洋公司丧失可获得的直接利益4455743.22元;正洋公司的名誉损失费100万元。刘方、刘请赔偿违约金各50万元,由福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要求福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继续使用窃取的商业秘密。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福民公司承担。(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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