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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竞业限制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一、在公司组织开发、设计广交会参展样品的节骨眼上,业务骨干忽然提出辞职   2000年9月14日,宁波旷世远东蜡业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先生打开电脑,发现有一份电子邮件,金先生仔细一读其中的内容,脑袋“嗡”地一下,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信是这样写的:“金总、王瑛经理,感谢你们这几年的大力栽培,给了我许多发展的机会。在同一环境工作了五年甚感疲惫,感到压力重大,难以胜任现在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对公司目前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向存在很大的疑惑,在我从法兰克回来以后,我对整个蜡烛行业信心备失,感到前途涉茫,故向你们提出辞职。”   如果这封辞职信是公司其他职员所写,金先生不会感到如此意外,偏偏这信是由他手把手辅导培养起来的周某所写。28岁的周某如今是公司主要的产品开发设计人员,金先生对他非常器重,公司也给了他优厚的待遇。就在10多天前,金先生还与他一起去德国参加了法兰克福博览会,学习了解国际上最新的信息。从德国回来后,公司让他立即开发设计新的样品,准备参加在10月份举行的广交会。在这样的节骨眼上,没有任何预兆,不打一声招呼,周某忽然提出辞职,到底是为什么?   二、金先生终于明白,周某不但要自立门户,还企图在广交会上挤垮公司   三天后,公司副总经理王瑛带人去周某家了解详细情况,看到周某正在家里忙碌,同时王瑛等还意外地发现,周某的桌子上摊着许多业务资料,还有拷贝了公司上万种样品的软盘,记录了公司国外客户、产品配方、外协件采购信息的笔记本,它们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另外,他们还发现了周某给公司客户的信函,其中一份传真件记载有周某在离开公司后,准备个人从事工世蜡烛生产并要去广交会布展的详尽日程安排和计划。   这哪里像对蜡烛行业失去信心的样子?   到此金先生终于明白,周某之所以突然提出辞职,是要自立门户,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周某利用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上对他的信任,精心造反了在广交会来临之际离开公司,企图一举挤垮公司。   三、旷世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裁决周某赔偿公司13万余元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金先生紧急约见公司的法律顾问,商量相关事宜。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家,金先生非常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重要意义。早在前几年,公司就依法制定了包括《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公司还特别与周某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劳动者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自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   经过研究,金先生和律师一致认为,周某的行为属窃取和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周某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公司最后决定,先依法向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0年9月30日,公司正式向仲裁委提交了申请。   周某在仲裁委对该案进行审理时却辩称,他之所以提出辞呈是因为自己患有尿道结石等病,不能适应原先与公司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工作岗位,他也不曾窃取和披露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申诉人也就是公司所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周某的辩解显然站不住脚,因为他在给金先生所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清楚的表示,想离开公司是因为他对公司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向存在疑虑。   2000年11月13日,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被诉人(即周某)在职期间,掌握了大量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然其履行合同的保密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并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申诉人(即公司)认定其合同违约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委予以认可。”据此,仲裁委裁决周某应赔偿给公司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四、一审和二审法院除判决周某败诉,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外,还作出了下引人注目的判决:周某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同类业务的经营活动   周某对鄞县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这个裁决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于是,他于同年11月30日,以原告的身份确认自己没有侵犯被告即旷世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要求被告旷世公司补交其工作期间未缴纳伯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同时给予报销医疗费。   作为被告的旷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浙江民间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旺在庭审时,对原告所陈述的所谓事实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并以大量的事实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2了周某违反劳动合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要求法院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和有关法规,判令周某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   在经过长达九个月的调查和审理后,去年8月28日,鄞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周某违反了劳动合同,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其赔偿公司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同时,法院还作出一个引人注目的判决:“原告(即周某)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已有自己从事蜡业业务的准备和倾向,应给予制约。即使离开被告后,也应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离职三年内,不得从事与被告(即旷世公司)同类业务的活动。”   一审判决后,周某对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底依法驳回了周某的上诉,维护一审判决。   在经过了一年三个月的诉讼后,宁波市首起竞业限制案终于落下大幕。(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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