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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侵犯商业秘密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内容摘要:侵犯商业秘密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同时这部分也是商经的重难点,通过案例为考生进行讲解,更易于理解。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是指实施了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四种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下面通过结合案例的形式为考生们讲解侵犯商业秘密进行讲解。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解析: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首先要查明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如果没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权利的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这是“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之一,A项当选。显然,如果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有合法来源,如权利人授权,则不构成侵权,B项当选。商业秘密与“密级”无关,C项不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为ABD。

  侵犯商业秘密有以下情形: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据此,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应当审查本案中的乙社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也即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本题是典型的因员工的跳槽行为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案件,这也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希望广大司考生能够理解,祝考生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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