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王正明、工程师彭文明离职带技术入股 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张吟丰  判决结果 7月22日,湖南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凯天环保)原总经理助理王正明、工程师彭文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宣判,王正明、彭文明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处罚金20万元、15万元。  案情回放 凯天环保,是一家专业生产空气净化设备、年产值超亿元的高科技企业。王正明系该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营销副总监,彭文明任工程师,两人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彭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2008年9月,之前已离职的王正明伙同彭文明,携带依据凯天环保技术图纸所设计的方案,及在此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生产空气净化设备的技术等资源,入股浙江宁波元凯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并以货币转让股权的虚假方式共同得到该公司15%的股权及相关职务。其中,王正明占12.5%,担任总经理;彭文明占2.5%,任总工程师。  然后,两人利用凯天环保生产的滤筒式移动除尘净化器等产品的技术,研发了移动式单机、切割机平台等新产品,并形成了销售。经司法鉴定,王、彭涉案技术图纸与凯天环保同类产品具有相似性,系凯天环保的技术性商业秘密。他们的行为给凯天环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90余万元,该公司还因核心技术被复制,失去市场竞争优势而面临危机。  案发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迅速组织力量侦查取证,于2009年9月15日对王正明、彭文明予以批捕,并于今年6月3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凯天环保同类产品进行过广告宣传,该案所涉技术、图纸是否属于凯天环保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王正明、彭文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官说法 长沙县检察院检察官谢彦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涉及的相关技术,经司法鉴定系凯天环保研发的,是其独特的技术。虽然生产同类设备的公司对产品进行了公开宣传,但宣传体现的仅是产品的基本功能、外观概貌等内容,而非产品的技术原理、参数等核心信息,显然不能因为广告宣传就否认该类产品的生产技术具有秘密性。

辩护人提出王正明不是技术人员,没有掌握技术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官认为,王正明与凯天环保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王必须遵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王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彭文明以凯天环保的产品技术入股其他公司,给凯天环保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王、彭二人的行为均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