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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国CENTURY21REALESTATELLC(二十一世纪里尔埃斯得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埃菲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8商业秘密网

2009年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原告美国CENTURY21REALESTATELLC(二十一世纪里尔埃斯得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美国CENTURY21 REALESTATELLC系“21century”、“21世纪不动产”及与新房子设计图组合系列商标的注册人。该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认为被告象山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象山二十一世纪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更名为现名)将“二十一世纪不动产”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原告商标注册先于被告原企业名称登记,且在被告申请该名称登记日前,原告商标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企业应当知道原告品牌的商业价值,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解读】假借他人商标知名度,将与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这种明显“搭便车”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即使其字号取得经过合法的行政程序,仍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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