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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B3.0产品专利纠纷行政处理案焦点评析(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尽管得意公司表示美国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产生很大影响,但该中止的理由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中止处理的法定事由。况且被请求人仅提供了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传票,传票本身并未记载案件的具体信息。因此,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因此并未中止行政处理程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件追踪

富士康昆山公司与其母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于2008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插座电连接器及插头电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810128623.1)。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2012年,富士康昆山公司认为得意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其“插座电连接器及插头电连接器”专利权的USB3.0产品,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处理。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于2012 年7月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得意公司生产的USB3.0接插件的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和4的全部技术特征。

2013年7月1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得意公司构成侵权。得意公司母公司台湾嘉泽端子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南京中院一审维持了该处理决定。随后,台湾嘉泽端子公司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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