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
请求人区某是专利号为ZL 01347820.6、名称为“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后,他将该专利在自己的企业实施生产,由于该专利设计新颖,结构紧凑,使用方便,效果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销售情况很好,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从2004年开始,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有中山市横栏镇某五金工艺厂生产和销售的与上述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出现,为保护专利权,专利权人于2005年1月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嫌侵权的中山市横栏镇某五金工艺厂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于
【评析】
本案从查处到以被请求人销毁模具、产品和支付赔偿金结案不到一个月时间,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速度快这一特点,是较为典型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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