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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艺兴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黄建进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请求人:宝艺兴木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黄建进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2002年9月12日,请求人向本局请求处理其与被请求人之间关于ZL98236463.6号专利侵权纠纷,本局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组,于2002年10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沈宏生、被请求人黄建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泉水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人称,被请求人销售的金绿屋双企口木地板,其在构造上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ZL98236463,6号专利的技术特征雷同,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严重损害了请求人的利益,为了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认定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于2001年11月7日同东莞市仕得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销售金绿屋品牌双企口木地板合同,在东莞市仕得木业有限公司出示了其产品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后,才开始销售该地板产品,答辩人认为该专利权到底是谁的、专利权状况还不明确;其次,自今年三月份以来,被请求人与请求人因商标侵权纠纷已经停止销售该有争议的商品,没有侵权行为,恳请市知识产权局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处理结果: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请求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ZL98236463.6号专利权的“金绿屋”双企口地板;并自行撤除销售店面内与之相关的产品及其标识,将店外涉嫌侵权的内容覆盖;待双方合作意向达成后自行撤换;二、被请求人目前现存的所有侵犯请求入专利的双企口地板由请求人代为收购,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商议,若自12月1日起,被请求人仍然销售该侵权产品,则由被请求人无条件地向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壹拾万元整;三、请求人放弃向被请求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四、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请求人负担1 000元,由被请求人负担1000元。经审查,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可。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
点评:在专利侵权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以后提出,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不能或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的,再向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请求处理(注:纠纷的管辖是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是纠纷发生行为地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那么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予以调解,专利纠纷调解的范围包括有: 1、专利申请权纠纷; 2、专利权归属纠纷;3、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5、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告后,专利权授予之前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没有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6、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还可以就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时,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在十五日期满后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不能或者不愿意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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