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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专利侵权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请求人:广州欣胜日用品有限公司被请求人:魏小黑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情: 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期间,请求人因被请求人在该展会上展示和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04200829736号专利权,于2006年4月2日向我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本局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组,于2006年4月3日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要求其在7天内提出答辩意见。经请求人申请并提供担保,本局暂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 请求人称:广州欣胜日用品有限公司是ZL2004200829736号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于2006年3月26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上,展示和销售名称为“田康牌高压节能原味锅” (下简称 “原味锅”),该锅的技术特征与专利ZL2004200829736的保护范围相比较,完全落入专利ZL2004200829736的保护范围,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被请求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查明,名称为“一种蒸锅” ZL2004200829736号实用新型于2005年11月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请求人是该专利的排他许可实施人,实施期限为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19日。ZL200420082973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蒸锅,包括锅体,锅盖、数个层叠在一起的不锈钢蒸笼,其特征在于不锈钢蒸笼侧壁设有倒U形夹层,夹层外侧底边比不锈钢蒸笼底板低,夹层外侧上缘设有与夹层外侧底边相配的凹缘,夹层顶部设有与夹层相通的蒸气孔。”。 另查明:被请求人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上展示、销售了 “原味锅”,其锅的主要技术特征是:该锅由锅体,锅盖和三个层叠在一起的不锈钢蒸笼三部分组成,蒸笼侧壁设有倒U形夹层,夹层外侧底边比不锈钢蒸笼底板低,夹层外侧上缘设有与夹层外侧底边相配的凹缘,夹层顶部设有与夹层相通的蒸气孔。 以上事实,有ZL2004200829736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请求人展示、销售的“原味锅”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证明。处理结果: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ZL2004200829736号“一种蒸锅”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是该专利排他许可实施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请求人展示、销售的“原味锅”其技术特征与ZL2004200829736号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指控侵权产品落入了ZL2004200829736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请求人展示、销售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原味锅”; 二、对于博览会现场暂扣被请求人的侵权产品“原味锅”全部予以没收。

点评: 本案的是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展会专利侵权投诉是的一经典案例,根据《专利法》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至少要给专利侵权纠纷15天答辩期,不可能在短期内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这条规定是鉴于展会时限较短的特点,为了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赋予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指定答辩期限方面一定的灵活性,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期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答辩期限,以加快对于投诉的处理。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这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快速原则。并规定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应当按期行使自己的答辩权,对于逾期未答辩的,并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们作出决定的程序。可见,这两条规定将成为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快速处理展会专利侵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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