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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及侵犯(5)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富士宝公司与上诉人家乐仕公司的电热开水瓶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富士宝公司的专利申请在先,依法应当根据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来审查家乐仕公司的专利是否侵权。经审查,家乐仕公司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完全覆盖了富士宝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该公司未经富士宝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与富士宝公司专利产品相近似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乐仕公司以与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家乐仕公司已经得到的专利权是否通过无效程序解决,则应当由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不属法院主管。  原审法院事先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事后又通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和审计报告进行认证,上诉人家乐仕公司还对上述两份文书分别提出书面意见。鉴定结论和审计报告是专家的分析意见,法院只能将其作为判案的参考,而非依据。家乐仕公司认为法院接受这两份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况且《审计报告》是根据家乐仕公司进货单记载的数量减去被法院查封的产品数量推算出家乐仕公司的销售数量,进而以销售数量乘以每销售一个产品的纯利润得出家乐仕公司的非法利润。这种计算方法比单纯计算家乐仕公司的利润低,对家乐仕公司并无不利,审计结果是合理的。家乐仕公司认为如此计算该公司无利润可言,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家乐仕公司自己委托会计审计的结果,是在资料不完整,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得出来的,法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诉人家乐仕公司利用其法定代表人潘应明在被上诉人富士宝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推销其产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向哪一个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是权利人的诉权,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家乐仕公司认为应当追加潘应明参加本案诉讼,此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家乐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2月30日判决:  驳回上诉,给持原判。(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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