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小美羊判归新东家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希望您将“商业秘密网”推荐给您的好友,在“商业秘密网”右上角点击“会员注册”。  “小美羊”判归新东家 ——浦东新区法院近日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因新老东家争抢“小美羊”,引发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浦东新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老东家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争“小美羊”对簿上公堂   赵某原为小美羊餐饮公司董事长。2002年初,赵某与惠某等人设立以羊为主题的火锅公司,并各自作了数额不等的投资,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赵某与小美羊公司因为“小美羊”著作权打起了官司。   赵某称,2002年6月,她与某设计公司订立了《委托设计协议》,委托设计以“羊”为主题的图形、文字作品,约定该作品著作权归她享有。2003年赵某退出公司后,小美羊公司未经她同意就以小美羊图形、文字作品设立数十处加盟店。赵某称此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都持合同书谁是“羊主人”   小美羊公司辩称,2002年4月赵某代表众合伙人与设计公司签订《制作合同》,此后由赵某赴京进行商标注册事宜,她赴京的费用全都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款来支付。11月,小美羊公司与设计公司签订了《设计合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小美羊公司所有,并支付了设计费用。案件显得扑朔迷离。   委托无证据“羊”归新东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和设计公司陈述虽一致,但却不能提供相应的付费、收费证据,有违商业交易常理。赵某进行商标注册咨询、出差的费用都在合伙费用中支出的事实说明,赵某并非个人委托设计公司创作并取得著作权。原告当时是公司董事长,小美羊公司与设计公司订立协议、公司开设多家加盟店都使用小美羊图形、文字字体的事实,原告应该了解,并在赵某退出公司前从未提出异议。设计公司与小美羊公司的合同内容更为明确,并都已实际履行。据此,原告赵某与设计公司之间协议的真实、合法性难以采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网络(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