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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6年经济间谍法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0商业秘密网
  第90章  保护商业秘密
  第1831条  经济间谍罪
  第1832条  侵夺商业秘密罪
  第1833条  例外
  第1834条  没收犯罪财产
  第1835条  保密令
  第1836条  禁止侵权的民事程序
  第1837条  美国境外的犯罪行为
  第1838条  适用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1839条  定义
  第1831条  经济间谍罪
  (a)、一般
  任何人图谋使、或知道,犯罪有益于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仍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即:
  (1)、盗窃商业秘密,或者未经许可侵占、取得、带出、藏匿商业秘密,或者以伪造、阴谋、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对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抄写、临摹、复制、草绘、绘制、拍摄、下载、上载、改变、破坏、影印、传送、递送、托送、邮寄,或用通讯或口头传递;
  (3)、知道商业秘密是未经许可盗窃、侵占、获取或传递的结果,仍然接受、购买或占有该商业秘密;
  (4)、上述(1)、(3)项行为的预备行为;
  (5)、上述(1)、(3)项行为的共谋行为,其共谋人之一的行为作用于该共谋之目的,处50万美元罚金,或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组织犯罪依B款规定。
  (b)、组织犯罪
  任何组织犯(a)款罪的,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
  第1832条  侵夺商业秘密罪
  (a)、任何人图谋使、或知道,犯罪有损于其产品是为州际、国际贸易生产或产品处于该贸易中的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仍为该所有人以外任何人的经济利益,以传递有关该产品或者包含于该产品的商业秘密为目的,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即:
  (1)、盗窃商业秘密,或者未经许可侵占、取得、带出、藏匿商业秘密,或者以伪造、阴谋、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对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抄写、临摹、复制、草绘、绘制、拍摄、下载、上载、改变、破坏、影印、传送、递送、托送、邮寄,或用通讯或口头传递;
  (3)、知道商业秘密是未经许可盗窃、侵占、获取或传递的结果,仍然接受、购买或占有该商业秘密;
  (4)、上述(1)、(3)项行为的预备行为;
  (5)、上述(1)、(3)项行为的共谋行为,其共谋人之一的行为作用于该共谋之目的,处罚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组织犯罪依B款规定。
  (b)、组织犯罪
  任何组织犯(a)款罪的,处500万美元以下罚金。
  第1833条  例外
  本章不适用于:
  (1)、任何执行美国政府、州政府职能的实体,或州政府的分支权利机构,所采取的合法行为;
  (2)、向对犯罪管辖有合法授权的任何执行美国政府、州政府职能的实体,或州政府的分支权利机构,报告可疑违法行为。
  第1834条  没收犯罪财产
  (a)、法院处罚本章各罪的犯罪人的,除其他处罚外,应责令向美国政府清缴下列犯罪财产:
  (1)、犯罪人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构成或导源于作为犯罪结果的收入的任何财产;
  (2)、法院根据案情,考虑性质、范围和比例,认定的在犯罪中或为帮助犯罪,以任何方式、任何部分,使用或企图使用的犯罪人的财产。
  (b)、对依本节没收之财产的任何没收或处理,和任何有关行政和司法程序,应适用1970年毒品犯罪综合防治法第413节;依本节规定不应没收的,属于第413节第(d)条和第(f)条规定的财产除外。
  第1835条  保密令
  在依本章进行的任何控诉或其他程序中,为必要和恰当地保守商业秘密,法院应考虑联邦刑事与民事诉讼法、联邦证据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要求,下达命令和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对美国政府提出的诉间上诉,联邦地区法院应以决定或命令,予以受理,授权或指导任何商业秘密的披露。(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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