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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时间:2015-05-15 14:49商业秘密网
  近年来,美国337调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对美贸易中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问题。从1986年至今,美国337调查案件涉及中国企业的已有56起。鉴于日前已有大量关于美国337调查基础知识的文章,在此不再赘述337调查的概念及其威力。下文将基于笔者代理美国337案件的实际经历介绍美国337调查程序中对于中国企业生死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美国337调查的主要问题即出口到美的产品/产品制造方法是否侵犯了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侵权问题中涉及专利侵权的尤多。无疑,为认定侵权与否,在337调查程序中披露涉案产品有关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信息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美国337调查要求当事人披露的信息,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远远超过了中国企业熟悉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例如,中国企业曾被要求提供其逐年财务数据,包括成本、利润和销售渠道等信息,甚至被要求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包括高管电脑的硬盘全部拷走。试想,面对此情此景,有几个高管不震惊?震惊之余的问题马上就是,企业必须提供吗?如果提供,商业秘密能否得到保护?是否必须提供前述全部信息,因案而异,也是考验律师技巧尤其是中国律师技巧的试金石。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确凿无疑的,所提供的商业秘密一定能得到严格保护。否则,美国337调查将失去其基础和价值。正如美国337调查的主管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关人士指出的,“……有关法律及规则授权ITC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鼓励当事人有信心提交敏感商业信息。一直以来,ITC尽其所能地保护商业秘密,让信息提供者对他们所提交的商业秘密的安全性产生信心,从而自愿提交有关信息。……ITC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而不在调查程序中提供商业秘密……”
  那么,我们来看看ITC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
  在337调查程序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主要见于美国关税法第337节和ITC的程序规则(The Commission’s 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以下简称“规则”)。
  美国关税法第337(n)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向ITC提供的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换的涉及本条规定的审理案件的信息,如果根据ITC规则被适当地确定为机密商业信息的,未经提供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例外是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参与调查的ITC工作人员、政府官员以及执行有关命令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及按照ITC规则受保护令约束的人员。 具体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详见于ITC的程序规则,比较重要的条款主要包括规则第201.6、201.8、207.7、210.5、210.34、210.39和210.72 条等。其中,规则第201.6条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则第201.6(a)条规定的商业秘密基本要素如下:1、没有公开;2、具有商业价值;3、与以下任何因素有关:行业秘密、工艺、运营、工作方式、设备或者生产、销售、装运、购买、转让、客户身份、存货目录或任何人、商号、合伙、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收入、利润、亏损或花费的数额以及来源,以及其他类似信息;4、未依法律规定披露该信息将导致如下后果:损害ITC对实现法定职能所需信息的获取能力或者对提供信息的人、商号、合伙、公司或其他组织的竞争力造成严重损害。特别地,数值性机密商业信息的非数值性部分(如趋势讨论)只有在提交者基于正当理由提出请求,才能视为商业秘密。在ITC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中,以上为337调查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石。
  调查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待遇
  根据规则第201.6(b)条,任何人认为其在调查中提交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要求得到ITC规则中商业秘密待遇,需向ITC的秘书处说明,提交规则要求的有关材料,并应在该说明函的信封上明确标明这是一份要求商业秘密待遇的信函。秘书处将依据前述第201.6条的商业秘密概念进行认定。当事人对秘书处认定不服的可申请委员会复议。(作者:冉瑞雪,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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