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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保护(3)

发布时间:2015-05-15 14:49商业秘密网

  对于外国律师而言,由于制裁很难落实,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不允许外国律师接触337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但是,对于拥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ITC的意见另有不同。这是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事件。在赖氨酸337调查案(案号:337-TA-571)中,2006年6月22日申请人提出,鉴于被诉方律师冉瑞雪是中国公民及其在中国居住的事实,虽然她是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的中国律师,但也应被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令名单之外。2006年7月7日ITC行政法官驳回了申请人的动议,从而保证了笔者能够实质参与该案的律师代理工作。这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历史上首次裁决同时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进入保护令名单。
  由此可见,保护令制度旨在保护337调查程序中的商业秘密,而这种保护保证当事人和第三方愿意提交其商业秘密,以利于ITC查清事实。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前述美国337调查程序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于中国版337调查程序的构建以及我国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无疑有着借鉴作用。
(作者:冉瑞雪,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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