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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发布时间:2015-06-08 11:26商业秘密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很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因此用刑罚的方法予以保护是必然的。
  一、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1、更充分地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需要。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往往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形成的技术优势和经营优势,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以及更多的商业利润。一个创意、一个产品配方、一条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往往能够让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很多企业都开始逐渐重视对商业秘密的开发和保护,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他人获取。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也是想尽各种方法意图不通过劳动创造而对他人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坐享其成,甚至采取更卑劣的手段去偷去骗,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开发一项商业秘密,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如果被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没进行披露、使用,企业不仅不能收回巨额成本,也将难以维持竞争所处的领先地位。正如“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还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借助刑法的强大威慑力来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愈演愈烈的现象。
  2.尊重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要求重视商业道德的建设,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经过大量的努力得出的智慧的结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道德上来说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破坏了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劳动人民创造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刑法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是十分必要的。
  3.实现科技进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促进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商业秘密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种类,它具有专利权保护所没有的优势。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配方没有申请过专利,而是一直作为商业秘密而不为人所知,只要它能继续保密,公司的竞争者就不必担心会卖出与其一摸一样的产品。如果当年可口可乐公司为该汽水配方申请了专利,那么到现今该配方早已被公众获知50余年了。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发现,传统的专利保护对于一些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发明创造来说早已经过时了,选择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能保持住竞争上的优势,只要能够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就不用担心该技术秘密再过多少年后就不再被保护。因此,很多公司企业都放弃传统的专利保护的方式,转而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竞争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通过刑法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必然选择。只有对商业秘密采取这种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才能够激发市场主体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积极性,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适度性
  在强调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这样一个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既要给予充分法律保护又要注意鼓励积极创新的领域,过度用刑法予以调整往往会适得其反,会阻碍知识创新。刑法具有保障性和严厉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性。那么刑法究竟该对哪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打击和限制、该适用怎样的刑罚、该救济到什么程度,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方面,商业秘密需要刑法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能让刑法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领域内任意扩张。强调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的理由主要有: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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