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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团”旅游涉不正当竞争(2)

发布时间:2015-05-18 08:52商业秘密网

  加强对导游的劳动保护
  导游执业资格许可制度,要求导游在通过相关考试后,还应取得导游证。而导游证的取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具体由劳动合同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合法收入组成,但应该坚决杜绝旅行社以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其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与此同时,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是通过在专门的导游服务组织注册来获得导游证。受淡季旺季的影响,不可能所有的导游都能够与旅行社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这种临时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获得导游服务费用的,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考虑到现实中该类导游劳动保障不足的问题,法律做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旅行社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在此次事件中,导游哭诉其无底薪、无保障是整个行业问题的一种集中体现。针对这一现象,首先应当严格导游资质准入制度。通过合理机制考量申请者的综合能力而非仅设一项专业考试,才能保证进入导游行业人员的素质,那么这些导游因其素质优良、数量较少,就能成为旅行社的“香饽饽”。
  此外,应加强对导游的劳动保护。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导游,应当设置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对于社会导游,劳动保障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推出当地导游服务费用的指导性标准,以供旅行社参照执行。
  同时,旅行社应响应政府规划,在全面细致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设计最优的旅游商品,创新旅游购物理念,这才是旅游业、旅行社发展的内在动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业竞争混乱的情况。
  延伸阅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994年我国建立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客观上不仅降低了旅游者的风险,加强了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旅行社的自觉守法守约意识,促进了交易的顺畅安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者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导致旅游者预交旅游团费、签证费等损失的,均可以使用保证金。(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例如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人身安全有危险,旅行社拒绝或无法及时承担救助责任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使用保障金垫付紧急救助费用。(作者:胡萍萍,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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