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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探讨(2)

发布时间:2015-05-18 15:35商业秘密网

  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即索以高价转让,其牟取不正当利用的意图昭然若揭;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驰名商标,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信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如前所述,现实中恶意抢注域名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不仅妨碍了商标权人在因特网这种新兴媒体上进一步利用其商标,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商标的价值,而且会使社会公众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发生误认或误解,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可以说,实践中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域名恶意抢注是其中的核心部分。
  抢先注册域名中的“善意行为”则主要是由于域名命名中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与行为人的意思或意志无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PDA商标侵仅案就是如此。1997年石家庄福兰德事业有限公司注册了“小秘书”商标,并同时将其英文“PDA”进行注册。当该公司意欲开展网上业务、准备将“PDA”注册为域名时,却发现北京市弥天嘉实业有限公司已在19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PDA.COM..CN的域名,遂控告对方侵犯其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主要是考虑到被告将PDA作为域名注册,是出于在计算机行业中,“PDA”系“个人数字助理”的缩写,国内外早将PDA作为一个通用名使用,并且被告没有提出该商标知名度和影响范围的证据。[1]
  三是域名注册在先。这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所有人才对该域名具有识别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况且域名注册在先,它本身具有先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是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众所周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现象相当普遍。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二、域名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域名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很多。概括地讲,是由于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与商标体系的法律特征存在诸多差异,域名注册体制和商标保护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以及域名在网络空间市场价值的不断提升与商标市场价值通过域名扩展到因特网的冲撞与摩擦所致。
  第一,域名与商标在注册制度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埋下了制度上的隐患。我们知道,域名与商标分别是由不同部门核准、管理和保护的,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并没有有效的沟通机制:商标受商标法调整,域名则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尽管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可见,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不能妥善地解决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问题,对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并未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机制。
  第二,域名具有的技术特征与商标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现有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只有三级域名才能体现注册人个性,而三级域名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这一狭小空间的冲撞、摩擦是可想而知的。而且,域名具有传统商标等没有的特点,如无地域性,其标识性的唯一性。域名的独到特点决定了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当然地解决域名本身的问题以及域名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作者:未知,来源:《天津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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